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意定代理之代理人 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合會
之會首 ③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單獨受領債務人之清償,使債權消滅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於時效完
成後,復以契約承認債務時,應得輔佐人同意 ⑤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拋棄繼承權時,應得輔佐人同意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②④⑤
(D)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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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9), C(96), D(20), E(0) #68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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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1424776
因無人解答,獻醜一下:
①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意定代理之代理人→104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代理人
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合會 之會首 →709條之2第3項,立法理由上合會會首依其性質,需負擔眾多義務,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
③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單獨受領債務人之清償,使債權消滅 →受領他人的欠債,純獲法律上利益,見77條但書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於時效完成後,復以契約承認債務時,應得輔佐人同意 →時效抗辯,沒有規定在15條之2第1項各款需輔助人同意事項,但依其性質,仍應有輔助人同意。
⑤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拋棄繼承權時,應得輔佐人同意→規定在15條之2第1項第6款,需輔助人同意。
①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意定代理之代理人→104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代理人
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合會 之會首 →709條之2第3項,立法理由上合會會首依其性質,需負擔眾多義務,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
③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單獨受領債務人之清償,使債權消滅 →受領他人的欠債,純獲法律上利益,見77條但書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於時效完成後,復以契約承認債務時,應得輔佐人同意 →時效抗辯,沒有規定在15條之2第1項各款需輔助人同意事項,但依其性質,仍應有輔助人同意。
⑤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拋棄繼承權時,應得輔佐人同意→規定在15條之2第1項第6款,需輔助人同意。
| 第 709-2 條 |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 會首之合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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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5-2 條 |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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