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土地徵收條例的優先購買權敘述,何者正確?
(A)行使主體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B)行使原因須被徵收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讓售
(C)行使條件須與讓售條件相同,且應公告三個月
(D)行使期間須於讓售決定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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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8), B(424), C(253), D(735), E(0) #2107051
統計: A(2468), B(424), C(253), D(735), E(0) #2107051
詳解 (共 10 筆)
#6212769
土地徵收條例 第59條1項: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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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8802
(B)標售
(C)標售該土地,應公告一個月。
(D)標售
土徵第59條:被徵收土地之優先購買權
1.私有土地 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
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
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
應公告「一個月」,
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但優先購買權人
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
其優先購買權 視為放棄。
應公告「一個月」,
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但優先購買權人
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
其優先購買權 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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