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方式,下列
何項敘述錯誤?
(A)除有特殊情形外,應限制尚未建築用地面積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
(B)對於超額私有建築用地,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C)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D)照價收買價格,按收買當時查估之正常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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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 B(403), C(192), D(2710), E(0) #2107060
統計: A(316), B(403), C(192), D(2710), E(0) #2107060
詳解 (共 7 筆)
#4344899
(A)除有特殊情形外,應限制尚未建築用地面積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O(平均地權條例71)
(B)對於超額私有建築用地,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O(平均地權條例72)
(C)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O(平均地權條例72)
(D)照價收買價格,按收買當時查估之正常市價→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平均地權條例31)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
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
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
扣除。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2 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
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
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1 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
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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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平均地權條例 第71條1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平均地權條例 第71條2項: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B)(C)
平均地權條例 第72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D)
平均地權條例 第31條3款: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三、依第26條、第26-1條、第72條、第76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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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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