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將其所有 X 地號土地出售予乙後,由甲會同乙申辦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時,請問本案應按何標
準計收千分之一的登記費?
(A)該筆土地的公告現值
(B)該筆土地的公告地價
(C)該筆土地的買賣實價
(D)該筆土地的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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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7), B(331), C(177), D(2759), E(0) #2107063
統計: A(527), B(331), C(177), D(2759), E(0) #2107063
詳解 (共 9 筆)
#5639740
土地法
第 76 條
第 76 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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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4288
登記費 只有總登記 跟第一次移轉會要到千分之二
因為 總登記的總就是total 比較多的意思
另外第一次都是比較珍貴的
以上幫助大家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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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893
土地法 第76條1項: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公告土地現值:
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現值的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公告地價:
係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於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申報地價:
為土地所有權人依公告地價在增減20%範圍內所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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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059
土地法 第 65 條 (土地總登記費之繳納)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土地法 第 76 條 (變更登記之登記費)
1.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2.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1.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2.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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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8990
土地法第76條:登記規費繳納之額度規定
1.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
「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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