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職業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職業自由之權利保障內容,包括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B)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至少須有一般公共利益存在
(C)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則該限制應以保護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D)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只有限制所謂執行職業之自由時,所採取之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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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28), C(102), D(24), E(0) #1385974
統計: A(239), B(28), C(102), D(24), E(0) #1385974
詳解 (共 2 筆)
#1491306
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
(B).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C)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D)執業方式選擇之自由」的限制,只要經合理的公眾利益之考慮並符合比例原則,即得以法律或根據法律授權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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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5444
釋字649號
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A)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B)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C)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D)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D)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只有限制所謂執行職業之自由時,所採取之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D)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指以上(A)、(B)、(C)三種情況,並非只有限制所謂執行職業之自由時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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