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罰只適用於故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
(B)中央或地方機關非屬受行政罰之對象
(C)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為三年
(D)得沒入之物須為受處罰者所有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Wan Ting Su 大一上 (2014/10/15)
D) 行政罰法第21條:沒入之物....以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行政罰法第2.....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大二下 (2018/01/26)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1項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8F
Koki 高二下 (2019/07/25)

行政罰法第7條:「I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者,不予處罰。

責任條件包括兩個要素,即「故意」與「過失」,而行政罰是否以故 意或過失為要件,過往行政實務上曾有一段爭議發展歷程可以釋字第275號解釋為一分水嶺:在此號解釋之前,實務上認為行政罰不以故意或 過失為責任條件,一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即得加以處罰。於此號解釋之後,則進入「過失責任說」與「過失推定說」時期。然而,此 些爭議,隨著行政罰法之制定實施後,可止息停紛。行政罰法本於現代國 家「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 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 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第7條第1項明定不予處罰。意 即,以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方予處罰。此立法雖尚未達到刑 法第12條及德國違反秩序罰法規定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之嚴格 要求,然已較以往進步,對人民權益之保障有相當之提升。自此,行政機關仍須以人民有故意或過失(A),始得予以裁處行政罰。

9F
山花 大一下 (2019/07/28)

4 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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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罰只適用於故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