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關於公民社會的敘述何者錯誤?
(A)黑格爾用公民社會來描述介於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團體
(B)霍布斯用公民社會來描述開化後的人
(C)孟德斯鳩認為公民社會是美國民主的重要基礎
(D)發展成熟的公民社會是民主的基石
統計: A(733), B(1927), C(2504), D(174), E(0) #1983791
詳解 (共 7 筆)
黑格爾認為,人類社會總共有3種不同性質的「領域」存在,分別為:國家、家庭、公民社會。其中,「公民社會」意指相對於「國家」存在的一種「私人領域」。
公民社會
1最早:雅典、城邦之意 2黑格爾:描述介於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團體的私領域 3霍布斯:用公民社會來描述開化後的人 4托克維爾:公民社會是美國民主的重要基礎 5當代:發展成熟的公民社會是民主的基石
補充黑格爾(G. W. F. Hegel)
下列那位思想家指出國家是「倫理的共同體」?
(A)霍布斯(T. Hobbes)
(B)馬克斯(K. Marx)
(C)黑格爾(G. W. F. Hegel)
(D)盧梭(J. Rousseau)
補充樓上:
托克維爾擔心民主政治的運作可能會淪為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
來貴族制度沒那麼濃厚的美國取經(相比英國),
看看美國如何避免這個問題,
並寫下《民主在美國》一書
1.黑格爾認為,公民社會明白顯現相互矛盾的勢力。 因為資本家利益領域的存在,衝突和不平衡的可能性也是存在於公民社會之內的。 所以,國家繼續不斷的管制是維持社會道德秩序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 黑格爾把國家視為道德生活的最高形式。 所以,政治組織的國家要有職能和權力改正公民社會的瑕疵。
黑格爾的結論因此是:「家庭和市民社會的利益必須集中於國家」
2.卡爾·海因里希·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1818年5月5日~1883年3月14日)更進一步探討的論題。 對於馬克思而言,公民社會是有生產的力量和社會關係發生的”底層”(base),而政治社會是”上層的結構”( superstructure)。 馬克思同意資本主義和公民社會之間的聯繫,認為後者代表資產階級(bourgeoisie)的利益。 所以,國家作為”上層的結構”也代表統治階層的利益;在資本主義之下它維護資產階級的控制權。 因此,馬克思不接受黑格爾所主張的國家積極的角色。 馬克思認為,國家不可能是一個中立的問題解決者。 相反的,他描述國家是作為資產階級利益的維護者。 因此,他認為國家和公民社會,是有執行權力的資產階級的雙臂,兩者都應該是被減弱的
3.公民社會這個消極印象被安東尼奧·葛蘭西矯正。(I.E. 安東尼奧·葛蘭西Antonio Gramsci,1891年1月23日~1937年4月27日、義大利共產主義思想家、義大利共產黨創始者和領導人之一。) 不曉得什麼緣故偏離了馬克思的主張,葛蘭西沒有把公民社會置於同一範圍之內,視為國家的社會經濟的”底層”。 相反的,葛蘭西將公民社會放置在政治的”上層的結構”。 他強調了公民社會作為文化和意識形態的資產階級的貢獻者的關鍵的角色,成為霸權資本主義的殘存物。(He underlined the crucial role of civil society as the contributor of the cultural and ideological capital for the survival of the hegemony of capitalism.) 不是提出一個問題,作為較早的馬克思主義者的解釋, 葛蘭西意圖以公民社會作為解決問題的場所。
新左派(New Left) 同意這個看法,接受了他的理念賦予公民社會一個在對抗國家和市場保護人民以及有系統的陳述表達民眾的意志(democratic will)影響國家的關鍵角色。
4.孟德斯鳩說:「各類法律應契合已經建立或是準備建立的政體性質與原則,構成該政體的公民法都包含在其中。」
人為法就是問世於這種戰爭狀態,為了限制各民族、部落的戰爭,產生了萬民法;為了維持同一社會中的生活,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間誕生了政治法;在社會中的所有人之間也存在法律,即公民法 決定政治法和萬民法制定的「精神」就是政體
自然因素對政體的影響在減弱而人文社會因素的影響在增加(各國政治-萬民法 經濟市場-政治法 公民社會-公民法 衍伸出托克維爾公民結社的理論)
5.托克維爾的公民結社自由 尋求建立公民社會
法制比自然环境更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
反駁黑格爾對公民和政治的加總評價 主張由公民社會主導社會利益
(黑格爾主張國家主導社會利益)
認為公民社會是美國民主的重要基礎
6.霍布斯的利維坦寫於英國內戰期間,書裡的大多數篇幅都用於證明強大的中央權威才能夠避免邪惡的混亂和內戰。任何對此權威的濫用都會造成對和平的破壞。霍布斯也否定了權力分立的理想:他認為主權必須有全盤控制公民、軍事、司法、和教會的權力。在利維坦中,霍布斯明確的指出主權擁有改變人民信仰和理念的權威,如果人民不這樣做便會引起混亂。他本人即宣稱願意服從主權的命令改變信仰。
霍布斯認為社會若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霍布斯認為社會是一群人服從於一個人(Single-ruler form)的威權之下,而每個個人(individual)將自然權力交付給這威權,讓它來維持內部的和平、並抵抗外來的敵人。
在英文裡,有時候人們會以「霍布斯主義」(Hobbesian)一詞來形容一種無限制的、自私、而野蠻的競爭情況
#霍布斯用公民社會來描述開化後的人
公民社會又稱市民社會、民間社會,或者也可以換成最近被熱烈討論的「第三部門(third sector)」一詞。公民社會是起源於希臘城邦(Polis)及羅馬共和時期(resrepublica)的概念,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的含義在西元一世紀由西塞羅提出,用來表示一種區別於部落和鄉村的城市文明共同體,這是對於公民社會最早的討論。跳過長達兩千年包括洛克與孟德斯鳩、托克維爾、黑格爾、馬克思與恩格斯到哈伯瑪斯對「公民社會」的哲學討論,一直到上個世紀的八○年代,這個概念逐漸演進,今日的公民社會形成了有別於國家(政治)、市場(經濟)以外的第三種組織、價值及空間(社會),這也是公民社會又被稱為「第三部門」的理由
孟德斯鳩這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這種方法——發展出某種類型的分類學模型和通過考察某個具體社會來找出影響其整體類型的各種因素最——在托克維爾得到了繼承。(社會資本)
孟德斯鳩首先通過對亞里士多德的政體分類學的發展提出了自己的政體分類理論,即君主、共和、專制的分類體系及分類原則。接著對這一分類模型進行了經驗研究,他通過將對自然及社會條件的分析與不同政體類型相結合來證明自己理論的合理性。最後,孟德斯鳩通過將這些對政體類型的諸多物質、社會因素抽象為了一種國家精神,從而將自己的政治理論發展到了整個社會學。對不同國家而言由於其物質、精神因素不同因而會形成不同的國家精神,這種國家精神決定了該國的政體類型。此外,從時間向度上孟德斯鳩還傾向於認為自然因素對政體的影響在減弱而人文社會因素的影響在增加。
它試圖用物質的因素來說明社會發展, 對於反對神意決定一切的宗教唯心主義觀點和啟蒙民眾思想有著積極的作用。它在社會歷史領域排除了神意的影響, 將人的自然本性看作是社會根本法則, 進而試圖從自然因素中尋找決定社會制度的原因來批判君權神授, 論證資產階級革命的合理性(地理環境決定論 而非君權神授 藉由亞里斯多德政體分類加強公民社會的政治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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