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考試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A)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 4 年
(C)考試委員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
(D)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7 人至 9 人,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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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5), C(41), D(84), E(0) #3369202

詳解 (共 5 筆)

#6283880
(A)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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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814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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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368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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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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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D) 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7 人至 9 人,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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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821
考試院正副院長名額不會在考試委員的7到9人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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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997
《考試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考試院設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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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8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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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考試院組織法 3 考試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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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8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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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 2.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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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4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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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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