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權之保障應及時有效
(B)人民訴請法院救濟,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C)二級二審之訴訟制度有違訴訟權之憲法保障
(D)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旨在確保有效之訴訟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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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108), C(4652), D(313), E(0) #672247
統計: A(263), B(108), C(4652), D(313), E(0) #672247
詳解 (共 8 筆)
#988193
二級二審=選舉訴訟=因應快速=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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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589
二級二審 無違背訴訟制度 (選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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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936
暫時性權利保護係屬程序問題,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若欲為之則係以「裁定」方式作成。
.停止執行只是暫時性權利保護措施,對已執行之財產部分無法回復原狀。
.定義:
在行政救濟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乃有賦予人民請求原處分執行停止或一經提起救濟即生停止原處分執行之效果,以及依聲請暫時地賦予人民請求標的內容之法律效果獲定暫時之法律狀態等訴訟上之權利或法律地位。此一制度即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Vorlaeufige Rechtsschutz) 。
.停止執行只是暫時性權利保護措施,對已執行之財產部分無法回復原狀。
.定義:
在行政救濟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乃有賦予人民請求原處分執行停止或一經提起救濟即生停止原處分執行之效果,以及依聲請暫時地賦予人民請求標的內容之法律效果獲定暫時之法律狀態等訴訟上之權利或法律地位。此一制度即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Vorlaeufige Rechtsschutz) 。
資料來源:http://teacool.blogspot.tw/2010/12/blog-post_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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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176
(B)
釋字第 653 號
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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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335
原來二級二審沒有違訴訟權的憲法保障...我怎麼會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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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620
(A)訴訟權之保障應及時有效 ✔️
(B)人民訴請法院救濟,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
(C)二級二審之訴訟制度有違訴訟權之憲法保障 ❌
(D)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旨在確保有效之訴訟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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