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行政機關裁量權發生縮減至零考量的要素不包括下列何者?
(A)人民重要法益受侵害達危險迫切之程度
(B)公務員對損害之發生可預見
(C)人民曾請求該管公務員執行職務仍怠於執行
(D)侵害之防止須仰賴該管機關權限之行使始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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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35), C(736), D(169), E(0) #4026725
統計: A(33), B(135), C(736), D(169), E(0) #4026725
詳解 (共 10 筆)
#7555463
正確答案為 (C) 人民曾請求該管公務員執行職務仍怠於執行。
解析: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理由書,判斷行政機關之裁量權是否因客觀情勢演變而「縮減至零」(公務員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負有特定作為義務),主要斟酌以下 4 個要素:
1. 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對應選項 A)
2. 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對應選項 B)
3. 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對應選項 D)
4. 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
為什麼不包括 (C)?
釋字第 469 號旨在改變過去最高法院認定「國家賠償必須以人民提出申請、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後,公務員怠於執行」為前提的狹隘見解。
解釋文指出:只要法律之目的係為保護特定人民權利(保護規範理論),且裁量已縮減至零,即使人民「未曾請求」公務員執行職務,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該職務,致人民權益受損者,仍得成立國家賠償。因此,「人民曾否請求」並非裁量權縮減至零的判斷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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