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對緊急命令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緊急命令可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故其內容應力求周延
(B)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可以行政命令補充,但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
(C)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補充規定得於立法院追認同意緊急命令前,先行發布
(D)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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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4), B(587), C(2606), D(136), E(0) #163170
統計: A(634), B(587), C(2606), D(136), E(0) #163170
詳解 (共 8 筆)
#120065
解 釋 文:
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
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
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
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
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
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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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983
補充規定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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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79
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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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551
先發布緊急命令,補充規定需待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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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83
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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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6538
立法院同意後才能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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