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國家對於下列何者應予獎勵或扶助?
(A)合作事業、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
(B)觀光農業、國民商業經營及兩岸貿易、網路募資之新創經濟事業
(C)精緻農業、國民創業研發及科技貿易、跨境交易之國內經濟事業
(D)生技事業、國民社會企業與南向貿易、農業生產之中小型經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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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1), B(199), C(396), D(633), E(0) #3225995
統計: A(2901), B(199), C(396), D(633), E(0) #3225995
詳解 (共 6 筆)
#6097577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第三項: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憲法 第 145 條:
一、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二、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三、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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