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該項規定屬於對工作權之何種限制?
(A)選擇職業之主觀要件
(B)選擇職業之客觀要件
(C)工作權之社會義務
(D)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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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7), B(980), C(74), D(1126), E(0) #3226021
統計: A(2127), B(980), C(74), D(1126), E(0) #3226021
詳解 (共 9 筆)
#6108622
選擇職業之主觀要件
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
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
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
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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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職業之客觀要件:即使努力也無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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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284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
⇨『主觀』職業『選擇』自由限制
(保障重要公益>>中度審查)
(ps可以靠自己毅力不要犯罪)ㅤㅤ
※限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醫院學校等保持一定距離之規定
⇨職業執行自由
(保護基本公益>>寬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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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0596
選擇職業之主觀要件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
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
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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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職業之客觀要件:即使努力也無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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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2051
(A) 選擇職業之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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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先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消防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向市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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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不得擔任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
↑人民職業「選擇自由」的主觀條件被政府限制住了,因為,不給你這個專門營業的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你就沒資格開電子遊戲場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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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酒駕小黃司機被吊銷駕駛執業執照
↑小黃運將的資格被吊銷了,不能載客了,職業選擇自由的主觀條件被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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