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6 號解釋意旨,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均一律撤銷其假釋,違反下列何項憲法基本權保障之意旨?
(A)平等權
(B)訴訟權
(C)人身自由
(D)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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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2), B(520), C(2157), D(13), E(0) #322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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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8 筆)
#6993381
解釋文:
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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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220
https://judgement.com.tw/2020/11/06/j796-in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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