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憲法第 148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關於本條規定,依據釋憲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規定係定於憲法之基本國策章,僅屬國家方針條款,並無規範效力
(B)本條規定係規範全國性事項,並不保障跨地方轄區間貨物自由流通
(C)地方對於中央許可進口之合法貨物,若訂定自治條例禁止該貨物在轄區內銷售運送,即違反本條之意旨
(D)國家應尊重市場經濟,對於國內貨物自由流通之障礙,尚不得依本條規定採取排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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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220), C(2838), D(837), E(0) #32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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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0 筆)
#6130489
憲法第148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依111年憲判字第6號理由【82】:
按「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憲法第148條定有明文。上述規定雖定於第13章基本國策,然並非全無其規範效力,而應依其規範內容及性質認定之。為確保上述規定所設定之目標得以實現,國家(包括中央及地方)公權力之行使,至少不應與上述目標背道而馳;且就足以妨礙或阻絕國內貨物自由流通之法律及事實上障礙,國家自得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又上述規定係以全國為其空間範圍,亦顯有保障跨地方轄區間貨物自由流通之意旨。
故若訂定自治條例禁止該貨物在轄區內銷售運送,即違反本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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