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仲裁法未將仲裁判斷理由矛盾明定為得提撤銷訴訟之事由,是否侵害人民 訴訟權?理由為何?
(A)違憲,因為仲裁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因此理由矛盾之仲裁判 斷,如同判決有瑕疵,得由法院撤銷之
(B)合憲,因為參酌國際商務仲裁之通例,除「仲裁判斷違反本國之公共秩 序者」外,法院以不進行實體審查為原則
(C)違憲,因「理由矛盾」屬明顯重大之瑕疵,應使當事人有請求司法救濟 之權利
(D)合憲,因仲裁判斷純屬私法關係,基於私法自治,法院不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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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8), B(1720), C(1232), D(316), E(0) #3226013

詳解 (共 10 筆)

#6077318
釋字第591號解釋: 仲裁法規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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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91 立法機關考量仲裁之特性,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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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071
除仲裁判斷之實質內容有違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為法律上所不許之情形者外,仲裁判斷書如有應附理由而未附者,固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惟仲裁判斷有理由矛盾之情形者,則不在得提起訴訟之範圍。考其原意,乃依仲裁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仲裁判斷書原則上固應記載事實及理由,但當事人約定無庸記載者,得予省略。是仲裁判斷書是否有應附理由而未附之情形,法院得依仲裁判斷書及仲裁協議等相關文件之記載而為認定。然是否有理由矛盾之情形,則須就仲裁事件之相關事實及仲裁判斷之理由是否妥適,重為實體內容之審查始能認定,與「應附理由而未附」之情形顯有不同。立法機關考量仲裁之特性,係為實現當事人以程序自治解決爭議之原則,爰參酌國際商務仲裁之通例,而為合理之規定,乃促進仲裁制度之健全發展所必要,並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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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9276

釋字第591號


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訟外之途徑處理爭議之制度,兼有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雙重效力,具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特性,為憲法之所許。

當事人聲請法院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除「仲裁判斷違反本國之公共秩序者」,涉及實體事項者外,其餘諸如仲裁協議之當事人不適格、仲裁協議無效、仲裁人之選定或仲裁程序之進行未經合法通知或有其他原因致使當事人未獲陳述之機會、仲裁判斷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牴觸仲裁協議或仲裁法,及爭議事件不具仲裁容許性等,均為有關程序之重大瑕疵(第三十四條,另第五條參照)。上開規定之目的,在於避免司法機關動輒對仲裁判斷之實質問題為全面之審理,俾維護仲裁制度之自主原則並發揮迅速處理爭議之功能

是仲裁判斷書是否有應附理由而未附之情形,法院得依仲裁判斷書及仲裁協議等相關文件之記載而為認定。然是否有理由矛盾之情形,則須就仲裁事件之相關事實及仲裁判斷之理由是否妥適,重為實體內容之審查始能認定,與「應附理由而未附」之情形顯有不同。立法機關考量仲裁之特性,係為實現當事人以程序自治解決爭議之原則,爰參酌國際商務仲裁之通例,而為合理之規定,乃促進仲裁制度之健全發展所必要,並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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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7016
✅ (B) 合憲,因為參酌國際商務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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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298

? 懶人包|釋字第591號(2005.03.04)

? 主題關鍵字:

仲裁判斷、撤銷訴訟、訴訟權、理由矛盾

❓解釋爭點:

仲裁法未將「仲裁判斷理由矛盾」明文列為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會不會違反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 解釋結論:

不違憲!

? 解釋要點速記:

1️⃣ 訴訟權保障 ≠ 所有程序都得法院審

  • 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沒錯,但不代表所有紛爭一定要法院來審理

  • 若立法者有正當理由設計其他解決機制(如仲裁),也屬於憲法允許範圍。

2️⃣ 仲裁制度的本質:程序自治 + 合意解決

  • 仲裁屬於民事糾紛解決的替代機制,基於契約自由、由當事人約定。

  • 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雙重性質,國際慣例亦大多不允許法院全面審查仲裁判斷內容。

3️⃣ 理由矛盾 ≠ 無理由

  • 仲裁法允許當事人約定是否需附理由

  • 未附理由」可提撤銷訴訟,「理由矛盾」則需實體審查,不宜輕易納入撤銷事由。

  • 為維持仲裁制度效率及自律,立法者排除「理由矛盾」為撤銷事由,合乎立法裁量,亦符國際標準

? 一句話總結:

仲裁不是法院審,細節不是你說想翻就翻,合理排除“理由矛盾”當成撤銷理由,沒有違憲。」

? 補充參考:

  • ⚖️ 仲裁法第40條:明定撤銷仲裁判斷的事由。

  • ? UNCITRAL 模範法:國際仲裁採類似做法,避免法院介入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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