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之規定,如子女出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時,子女身分之判斷,下列何 者正確?
(A)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或住居地法之一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B)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非婚生子女者,為非婚生子女
(C)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或住居地法之一為非婚生子女者,為非婚生子女
(D)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4), B(65), C(26), D(1015), E(0) #1652416

詳解 (共 4 筆)

#2761376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1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44
1
#238635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子女之身分...
(共 1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
#5390568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小baby出生時,即享有婚生推定之法益(本夫=非生父,否認時要舉證+主張=責問事項)

0
0
#5390583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小baby出生時,即享有婚生推定之法益(本夫=非生父,否認時要舉證+主張=責問事項)

但書:也是一樣,雖然小baby於母與本夫婚姻關係消滅才出生,但若也享有婚生推定之法益,則法律效果同本文.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