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第 22 條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4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觀光旅館業的業務範圍? (A)附設商店之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