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內政部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準用下列何規定,要求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出示相關證件?
(A)行政執行法
(B)行政罰法
(C)警察職權行使法
(D)刑事訴訟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 B(5), C(758), D(14), E(0) #2436517

詳解 (共 2 筆)

#4734570

執行公務時——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面談———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17 條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實施面談人員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 ... 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17
0
#4228946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7 條 十四...
(共 1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