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護照之申請與核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護照之申請,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B)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但已結婚或 18 歲以上者,不在此限
(C)護照申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律禁止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者,應不予核發護照
(D)護照申請人申請資料虛偽不實者,應不予核發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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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8), B(297), C(216), D(112), E(25) #2436523

詳解 (共 5 筆)

#4734726
61a19f36b61af.jpg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4、16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5-1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15 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其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
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
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
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
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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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第 15 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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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 15 條 護照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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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798

(A)護照條例15條

(B)16條1項  樓上有說明修正~

(C)23條1項1款

(D)23條1項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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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16 條
1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但已結婚或十八歲以上者,不在此限。
2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3 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4、16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修正之第 16 條尚未生效,本題應適用舊法,故(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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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87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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