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曾任國防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參與大陸地區具政治性團體所舉辦之慶典,而
有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行為者,關於其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 3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五
十至百分之百
(B)情節重大者,應剝奪其 5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C)其無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D)已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者,應追回 5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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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87), C(558), D(113), E(0) #2436527
統計: A(121), B(87), C(558), D(113), E(0) #2436527
詳解 (共 5 筆)
#4734793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
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
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
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
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
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
領受五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情節重大者
,得剝奪其月退休(職、伍)給與;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其無月退休
(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
下罰鍰。
前項處罰,應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內政部、法務部、大陸
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認。
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其領取之獎、勳(勛)章及其執照、證書,應予
追繳註銷。但服務獎章、忠勤勳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
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如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洩密罪或其他犯罪行為
,應依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罰。
領受五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情節重大者
,得剝奪其月退休(職、伍)給與;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其無月退休
(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
下罰鍰。
前項處罰,應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內政部、法務部、大陸
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認。
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其領取之獎、勳(勛)章及其執照、證書,應予
追繳註銷。但服務獎章、忠勤勳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
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如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洩密罪或其他犯罪行為
,應依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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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36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3條
1.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2.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第91條
1.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九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4.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5.違反第九條第八項規定,應申報而未申報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6.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5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50至百分之100,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職、伍)給與;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其無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7.前項處罰,應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內政部、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認。
8.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其領取之獎、勳(勛)章及其執照、證書,應予追繳註銷。但服務獎章、忠勤勳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
9.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如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洩密罪或其他犯罪行為,應依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罰。
(A)應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
(B)情節重大者,應剝奪其 5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得剝奪其月退休(職、伍)給與
(C)其無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D)已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者,應追回 5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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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878044
A
應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 3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五 十至百分之百
(5年、50%~100%)
(5年、50%~100%)
B
情節重大者,應剝奪其 5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全數剝奪)
(全數剝奪)
C
其無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正確)
(正確)
D
已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者,應追回 5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全數追回)
(全數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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