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有關現職公務員赴陸轉機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服務於交通部之現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於赴陸前,須向大陸委員會申請許可
(B)服務於交通部未涉密之簡任十一職等公務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於赴陸前,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C)服務於交通部未涉密之薦任七職等公務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於赴陸前,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
(D)服務於交通部未涉密之委任五職等公務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無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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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438), C(41), D(352), E(0) #2436892
統計: A(81), B(438), C(41), D(352), E(0) #2436892
詳解 (共 6 筆)
#4764741
選項(D)
| 法規名稱: |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
|---|
三、本要點所稱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人員。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本條例第九條第
四項第二款規定以外之前項人員。
四、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
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但有急迫
情形者,不受應於五個工作日前申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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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2253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
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應經主管機關
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主管機關會同國
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必要時,得
徵詢申請人(原)服務機關(構)或委託機關意見。
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應經主管機關
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主管機關會同國
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必要時,得
徵詢申請人(原)服務機關(構)或委託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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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507
(A)服務於交通部之現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於赴陸前,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B)服務於交通部未涉密之簡任十一職等公務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於赴陸前,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
(C)服務於交通部未涉密之薦任七職等公務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於赴陸前,須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簡任第十職等以下)
(D)服務於交通部未涉密之委任五職等公務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須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簡任第十職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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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8735
1. 公務員涉及國安、利、機去大陸,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2. 簡10監4以下非國安利機人員,去大陸前5天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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