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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桃園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居住於基隆市,買受人乙住居於臺中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D)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大二上 (2014/07/18)
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第 2 條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28)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O;專屬管轄。合意管轄不適用)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X)
(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X)
(D)臺灣基隆地方法院(X)

民事訴訟法 第 510 條 (管轄法院)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 (普通審判籍-自然人)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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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sweet70906 國二上 (2019/11/28)
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
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12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19)

支付命令以4種法條所定之審判籍為專屬管轄
1.被告所在地(自然人)(民事訴訟法§1)
2.公法人所在地(公法人)(民事訴訟法§2)
3.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類似公法人)(民事訴訟法§6)
4.共同侵權行為所在地(共同侵權行為之自然人)(民事訴訟法§20)

4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桃園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