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受益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主張信賴保護?
(A)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者
(B)對重要事項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陳述作成行政處分者
(C)以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義務而不知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者
(D)以賄賂之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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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72), C(5419), D(60), E(0) #184491

詳解 (共 3 筆)

#316203
行政程序法119
以詐欺/脅迫/賄賂/使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
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或不完全陳述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上述三款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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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43
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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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1719
(C) 以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義務而不知行...
(共 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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