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何種性質的法律,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A)事務性法律
(B)普通性法律
(C)措施性法律
(D)時效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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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 B(170), C(8657), D(256), E(0) #184495
統計: A(440), B(170), C(8657), D(256), E(0) #184495
詳解 (共 2 筆)
#477121
釋字第 391 號 (解釋理由書摘錄)
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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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39
釋字第 520 號
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 |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
本件行政院為決議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及與立法院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
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形式與法律案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用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其故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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