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何者公法爭議,行政法院未享有審判權?
(A)公職人員選舉爭議
(B)交通違規爭議
(C)律師懲戒爭議
(D)人民採購決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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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8), B(410), C(2855), D(502), E(205) #184506
統計: A(1278), B(410), C(2855), D(502), E(205) #184506
詳解 (共 10 筆)
#148155
選舉無效跟當選無效是歸民事法院,其他選舉爭議仍歸屬行政法院
原來兩個答案,害我又錯了="=
原來兩個答案,害我又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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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39
交通違規爭議
依2011.11.23 之行政訴訟法新增交通裁決訴訟 237-1~9 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依行政訴訟法第3-1條
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法院。
因此交通違規爭議 應該也歸屬於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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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92641
3樓說反了,「選舉罷免事件爭議」原則上為行政法院,例外才是普通法院審理,公職人員選舉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理,只有在進行選舉罷免訴訟的情況下(例外)才會由普通法院審理,故(A)選項是對的。
行政訴訟法
| 第 10 條 |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
由普通法院審理的選舉罷免事件爭議(非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公法爭議)有「公職人員」及「總統、副總統」的選舉罷免訴訟,法條條列如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審→地方法院;第二審→高等法院)
| 第 126 條 |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 110 條 |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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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84
選項b已經修法 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故也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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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964
律師懲戒事件:關於律師懲戒事件的審理機關,律師法設有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屬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內,依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覆審委員會的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不可以再向行政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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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19
考選部答案是A和D,我個人也覺得A是民事法院,為什麼答案也可以呢??有誰能說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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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29
選舉爭議應該是民事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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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78
原本題目:
19 下列何者公法爭議,行政法院享有審判權? A公職人員選舉爭議B交通違規爭議C律師懲戒爭議D人民採購決標爭議
修改成為
19 下列何者公法爭議,行政法院享有審判權? A公職人員選舉爭議B交通違規爭議C律師懲戒爭議
19 下列何者公法爭議,行政法院享有審判權? A公職人員選舉爭議B交通違規爭議C律師懲戒爭議D人民採購決標爭議
修改成為
19 下列何者公法爭議,行政法院享有審判權? A公職人員選舉爭議B交通違規爭議C律師懲戒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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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967
交通違規事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由各縣市交通裁決所作成裁決者,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不服者原應經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但是該條例第88條、第89條授權普通(刑事)法院設置交通法庭處理,此一制度之設計,與公法爭議應歸由行政法院審理之作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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