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司法警察對經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即使有相當理由認為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仍不得違反其
意思採取其下列何者?
(A)毛髮
(B)腳印
(C)聲調
(D)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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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3), C(18), D(1062), E(0) #2017891
統計: A(19), B(33), C(18), D(1062), E(0) #2017891
詳解 (共 4 筆)
#4265609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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