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土地稅法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係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四種用
地在內。下列何種用地不屬之?
(A)工業用地
(B)水利用地
(C)礦業用地
(D)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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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13), C(32), D(37), E(0) #2139064
統計: A(19), B(313), C(32), D(37), E(0) #2139064
詳解 (共 3 筆)
#5008491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
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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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412
土地稅法 第16條 第二項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無水利用地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6&fln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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