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而使用其土地之不動產物權,稱為:(A)地役權(B)地上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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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fuji7463_108初 高二上 (2021/11/25)
三民書局 民法物權 鄭玉波著 黃宗樂修訂 225-226 普通地上權之意義 我民法第八三二條有:「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之規定,依此可分析地上權之意義如下: ( 一)地上權者乃存在於他人土地上下之物權也 地上權雖為不動產物權之一種,但其對象僅以土地為限,在建築物上尚不得設定。 ( 二) 地上權者乃以保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物權也 所謂建築物者指在土地上下所建築之房舍而言,所謂其他工作物者指建築物以外之一切設備而言,例如橋樑、 溝渠,池塘、銅像、紀念碑、地窖及隧道等是也。 ( 三 ) 地上權者乃基於上述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定限物權也 地上權乃使用土地之權利,故為用益物權,又因地上權之設定,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即受其限制,亦即地上權為限制所有權之一種一面的支配權,故亦屬定限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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