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 1 年內,仍得行使其權利。此稱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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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zowski 大三上 (2018/05/20)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 乃於時效期間將終止之際,因有難於行使權利之事實發生,暫使其完成延期。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 (一)事變 民法139條:「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二)繼承 民法140條:「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三)能力欠缺 民法141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四)監護 民法.....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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