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為之處置為何?
(A)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B)不得為任何處置
(C)依職權羈押 1 天
(D)得禁止其進入或命其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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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4), C(12), D(1018), E(0) #1569422

詳解 (共 3 筆)

#227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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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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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5128
最佳解的法條引用錯誤了,題目不是專指「旁聽人」違反了法庭秩序,而是問「任何人」(包含旁聽人、代理人、辯護人等)違反法庭秩序,因此答案是法院組織法§91、§95才對



法院組織法 第 91 條 (妨害法庭之處分及效力)
I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II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III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法院組織法 第 95 條 (違反法官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處罰)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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