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中華民國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統府秘書長得作為聲請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B)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
(C)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並置秘書長一人,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
(D)國家安全會議之固定出席成員除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與國家安全有關之部會首長外,亦包 括內政部、財政部及經濟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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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2), B(31), C(224), D(533), E(0) #1708253

詳解 (共 9 筆)

#2566514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得申請解釋憲法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者。 
  二、民、法或政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發生疑義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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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658

釋字第 371 號

爭點: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4條(解釋憲法之事項)


  大法官解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自治法、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5條(得申請解釋憲法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第7條(統一解釋法令之聲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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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524

(A)總統府秘書長得作為聲請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參釋字541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劉鐵錚),應是總統本人之名義聲請解釋~

按總統為憲法第四章明文規定之憲法上機關,於其行使憲法上賦予之大法官人事提名權,

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發生疑義時,自得由總統以本人之名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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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686
立委釋憲人數已修法:
 
憲法訴訟法

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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