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現行相關規定,有關人民結社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組成特定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
(B)團體名稱之選定受到結社自由之保障
(C)法律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
(D)法律得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成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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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80), C(210), D(5309), E(0) #1708260

詳解 (共 6 筆)

#2656957

(C)法律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 

解釋字號釋字第 479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8年4月1日
解釋爭點
社團作業規定之應冠所屬行政區域名稱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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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1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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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D)法律得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成工會 
工會法 修正後,連教師都可組工會了,何況是校內的技工工友

目前不能組工會的:現役軍人 國防部 軍火業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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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197

釋字第 373 號-民國84年的事情(現在的結社權才比較受到重視)

爭點:工會法禁止教育事業技工等組工會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其中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部分,因該技工、工友所從事者僅係教育事業之服務性工作,依其工作之性質,禁止組織工會,使其難以獲致合理之權益,實已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必要限度侵害從事此項職業之人民在憲法上保障之結社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惟基於教育事業技工、工友之工作性質,就其勞動權利之行使有無加以限制之必要,應由立法機關於上述期間內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釋字第 479 號-民國88年的事情(結社權的名稱)

爭點:社團作業規定之應冠所屬行政區域名稱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2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重點擷取:結社自由的範圍含-名稱,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

     行政機關要限制或要求,要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使得為之,還要考量憲法23條所定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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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741
〈題項釋義〉人民享有「自由組成團體」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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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1202
釋字373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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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9079
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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