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派遣公司所派遣之員工到要派公司工作期間,如果遭到要派公司之員工性騷擾,根據我國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下列何者正確?
(A)派遣公司是派遺員工之真正雇主,所以應依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在知悉情形後,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B)要派公司之員工實際性騷擾派遣員工,自應要派公司負監督不周之責任
(C)派遣公司及要派公司都應負法律責任
(D)由派遣員工對要派公司之行為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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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3), B(475), C(1615), D(154), E(0) #1708268
統計: A(663), B(475), C(1615), D(154), E(0) #1708268
詳解 (共 10 筆)
#278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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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807
覺得最佳解需要補充
樓主的詳解—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條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8條、第9條、第12條(性騷擾之定義)、第13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36條規定之雇主。 」
→故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都算是雇主。
但個人覺得,應該要加上同法 第27條第1項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12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因此雇主(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皆需負賠償責任。
如有問題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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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6628
一堆不知道在鎖捨麼的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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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6684
樓上:b應該改成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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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769
最佳解跟上一題才有關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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