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A 股份有限公司採募集設立,設立時所發行之股份共 100 萬股。下列關於 A 公司設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募集設立時即得發行特別股
(B)每一發起人應至少認購 l 股
(C)全體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 25 萬股
(D)若公司無法成立,公司設立產生之費用,由全體發起人及認股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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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4), B(322), C(424), D(1036), E(0) #1708275
統計: A(854), B(322), C(424), D(1036), E(0) #1708275
詳解 (共 8 筆)
#2564459
第132條(募集設立)
第133條(公開募股之申請)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依題目的100萬的1/4就是25萬) (D)---(B)發起人要認股,至少一股也包含在裡面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第150條(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之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同。---沒有認股人(有的話也太雖)(C)
第155條(發起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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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361
第 150 條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
"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同。
第 155 條
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
連帶賠償責任。
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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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427
| 第 150 條 |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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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797
(A)募集設立時即得發行特別股

(B)每一發起人應至少認購 l 股
(C)全體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 25 萬股 (100萬股的四分之一 = 25萬股)

(D)若公司無法成立,公司設立產生之費用,由全體發起人及認股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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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6226
請問B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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