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有關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B)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C)為確保消費者有充分時間考慮締結契約與否,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 30 日以內 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D)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 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使消費者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條款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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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216), C(769), D(1792), E(0) #1708277

詳解 (共 7 筆)

#2518225

消費者保護法

第13條: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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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定型化契約書之給與)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D)。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A)。 

第11條之1(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C)。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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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使消費者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條款即生效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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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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