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B)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份有限公司應有 2 人以上發起人之限制
(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得自由轉讓,故即便是發起人之股份,亦得隨時轉讓之
(D)公司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E)以上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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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319), C(1315), D(266), E(729) #1708278

詳解 (共 8 筆)

#2564286

第2條(公司種類)

口訣無限2股2122(1)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A),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第163條(股份轉讓)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公司發起人之股份轉讓。

--白話-股份經登記後可以自由轉讓,但發起人的股份要一年後才能轉讓. 但新設之發起人得轉讓(因為合併或分隔的處理過程)

第128條(發起人之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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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7714
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6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一0八0二四00五六0號
發布日期:108年1月22日
△107年1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司法刪除第163條第2項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不得轉讓之規定,新法施行前設立之公司,其發起人之股份於新法施行後,不受1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
按公司法107年11月1日施行後,所有公司之發起人股份,於公司設立後即可自由轉受讓,設立時間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有適用。例如:A公司於107年10月31日設立登記,則其發起人甲於107年11月30日時欲轉讓其持股,可依新法之規定自由轉讓,不受舊法1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
(經濟部一0八、一、二二經商字第一0八0二四00五六0號)

所以107年11月1日後發起人之股份不受一年內不得轉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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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184

D 公司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公司法128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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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509
公司法第 163 條 公司股份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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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9423
修法後,c選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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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157

這題修法後(C)是不是,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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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2146
股份有限公司第128條(發起人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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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717
公司法163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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