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B)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份有限公司應有 2 人以上發起人之限制
(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得自由轉讓,故即便是發起人之股份,亦得隨時轉讓之
(D)公司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E)以上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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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319), C(1315), D(266), E(729) #1708278
統計: A(67), B(319), C(1315), D(266), E(729) #1708278
詳解 (共 8 筆)
#2564286
第2條(公司種類)
口訣無限2股2122(1)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A),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A),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第163條(股份轉讓)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白話-股份經登記後可以自由轉讓,但發起人的股份要一年後才能轉讓. 但新設之發起人得轉讓(因為合併或分隔的處理過程)
第128條(發起人之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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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7714
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6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一0八0二四00五六0號
發布日期:108年1月22日
△107年1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司法刪除第163條第2項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不得轉讓之規定,新法施行前設立之公司,其發起人之股份於新法施行後,不受1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
按公司法107年11月1日施行後,所有公司之發起人股份,於公司設立後即可自由轉受讓,設立時間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有適用。例如:A公司於107年10月31日設立登記,則其發起人甲於107年11月30日時欲轉讓其持股,可依新法之規定自由轉讓,不受舊法1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
(經濟部一0八、一、二二經商字第一0八0二四00五六0號)
(經濟部一0八、一、二二經商字第一0八0二四00五六0號)
所以107年11月1日後發起人之股份不受一年內不得轉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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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184
D 公司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公司法128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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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157
這題修法後(C)是不是,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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