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A)由保險人通知投保單位請其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進行調整
(B)由保險人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進行調整
(C)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
(D)由保險人通知被保險人依其實際薪資重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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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7), B(508), C(942), D(552), E(0) #1708274
統計: A(757), B(508), C(942), D(552), E(0) #1708274
詳解 (共 10 筆)
#2522390
| 第 十四 條 之一 |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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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4467
第14條之1(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由保險人逕行調整)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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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403
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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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323
自己的理解是
A.由保險人告訴投保單位,然後請投保單位調整
C.則是保險人直接調整完,然後再告訴投保單位
逕行的意思為"直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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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3825
一個是健保局強行介入調整
ㄧ個是健保局叫僱主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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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349
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以詐術使第三人得利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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