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結社自由之限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結社自由保障人民團體成立時之命名權及嗣後之更名權
(B)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違反法律 保留原則
(C)基於國家安全理由,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結社,不受憲法上結社自由之保障
(D)人民團體法規定職業團體理事長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 之」,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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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9), C(367), D(137), E(0) #3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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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5952
C基於國家安全理由,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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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253
有關結社自由之限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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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4022
釋字第644號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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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4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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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釋字第 644 號 理由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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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4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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