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結社自由之限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結社自由保障人民團體成立時之命名權及嗣後之更名權
(B)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違反法律
保留原則
(C)基於國家安全理由,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結社,不受憲法上結社自由之保障
(D)人民團體法規定職業團體理事長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
之」,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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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9), C(367), D(137), E(0) #3151030
統計: A(11), B(39), C(367), D(137), E(0) #3151030
詳解 (共 3 筆)
#6684022
釋字第644號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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