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
定之罪者,3 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法律要件,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工作權
(B)其法律要件,不符比例原則,侵害人身自由
(C)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工作權
(D)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不符比例原則,侵害一般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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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05), C(144), D(90), E(0) #3151034
統計: A(35), B(305), C(144), D(90), E(0) #3151034
詳解 (共 5 筆)
#6054821
上開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顯逾達成定期禁業目的之必要程度,
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從而,自不得再以違反同條例第37條第3項為由,適用同條例第68條第1項(即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修正公布前之第68條)之規定,
吊銷計程車駕駛人執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
來源
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從而,自不得再以違反同條例第37條第3項為由,適用同條例第68條第1項(即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修正公布前之第68條)之規定,
吊銷計程車駕駛人執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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