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總統之彈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彈劾與罷免相同,均是追究政治責任
(B)彈劾總統應由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提出
(C)總統彈劾案係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D)司法院審理總統彈劾案,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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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81), B(2325), C(575), D(434), E(0) #1089840
統計: A(6781), B(2325), C(575), D(434), E(0) #1089840
詳解 (共 10 筆)
#2826910
秒殺口訣
彈劾:彈字有2個口,彈2下==>1/2提
罷免:罷字拆成[四、能]==>1/4才能提
這樣區別才不會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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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684
參考書或維基百科或網站找到的資訊都是講彈劾為法律責任,罷免為政治責任。
大法官解釋,較具公信力,其說明彈劾為行政責任,罷免為政治責任。
以上無論是引用那套說法,都代表彈劾與罷免所追究的責任並不相同,可以解答本題。
參考資料如下:
(一)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憲政運作下罷免與彈劾制度之意義):
摘錄內容:
所謂的「罷免」(recall),係指人民對於總統政治責任的追究,不必有違法的事由。
我國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此一規定明顯地將我國總統的彈劾制度定位為「法律責任」的追究
來源: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5/IA-B-095-007.htm
(二)大法官釋字388號(摘錄內容):(將行政、政治、刑事責任分開)
首先,彈劾和罷免分別是追究總統的行政責任和政治責任,而「刑事上之訴究」係司法權對總統的法律責任而發動;三者間各有不同的制度設計目的。經彈劾或罷免成立、通過,并不表示現任總統即牴觸法令、應負起刑事責任。
是故,司法審判未完成最終審的終局判決前,不能表示當事人已經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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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826
憲法增修條文§2:
1. 總統、副總統 之彈劾(法律責任):立委1/2提→全立委2/3決議→憲法法庭
2. 總統、副總統 之罷免(政治責任):立委1/4提→全立委2/3同意→總1/2投→1/2同意(未通過→任內不得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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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979
彈劾→法律責任
罷免→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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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967
罷免,係指人民對於總統政治責任的追究
我國總統的彈劾制度定位為「法律責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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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134
b是玩文字遊戲,多出(提出)兩個字,原條文是規定二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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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404
決議提出,主角是決議二字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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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343
大推~
彈劾:彈字有2個口,彈2下==>1/2提
罷免:罷字拆成[四、能]==>1/4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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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117
6F條文引錯~應該是B選項出處(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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