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大學不得任意將學生退學,以免侵犯其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請問大學生所主張之受教育之權利,源自憲法何處?
(A)憲法第 8 條之人身自由規定
(B)憲法第 21 條之受國民教育權利
(C)憲法第 15 條之工作權
(D)憲法第 22 條之概括權利規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5), B(3399), C(33), D(6157), E(0) #1089839
統計: A(185), B(3399), C(33), D(6157), E(0) #1089839
詳解 (共 10 筆)
#1240229
103年8月全面實施12年國民教育,不包含大學。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釋字382摘錄:(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相關考古題:(看完考古題就得到本題答案了)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答案→ B)
(A)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係屬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範圍
(B)人民依據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得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
(C)人民依據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
(D)基於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國家有提供人民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義務
(A)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係屬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範圍
(B)人民依據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得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
(C)人民依據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
(D)基於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國家有提供人民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義務
9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答案→D)
(A)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利,並不包括接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B)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
(C)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係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D)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A)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利,並不包括接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B)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
(C)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係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D)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281
4
#2506099
憲法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 保障12年國民教育,到高中
憲法 第 22 條 (概括權利規定)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135
2
#1301403
你有聽過9年國民教育12年國民教育
你有聽過16年國民教育這新潁的名詞嗎
其實根本不用背,一堆權利多做題目就會了
她要考的是觀念而不是以考倒你為目的(例如各種五等法學大意)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117
8
#3009138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
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712(收養自由)
89
1
#1292010
103年8月全面實施12年國民教育,只到高中畢業
…………………………………………………不包含大學。
大學用……憲法第 22 條之概括權利規定
58
1
#1249229
大法官釋字626號理由書『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而教育基本法的規定,是立法者是要落實憲法上人民受教育的權利而立的法,重申人民是教育權的主體,既然如此,基本權的功能原則都可以主張,只是在基本權的積極面向,譬如你要求國家要給你上一所想上的大學(要求給付),此時會有所限制,大法官在釋字中清楚的摒除了受教育權(高等教育)的積極面向,即大法官釋字626號理由書中的『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亦即僅在你已經進入學校取得學生身份後,國家、學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不得任意要求你退學、休學,而且當此種情形發生時,就可以主張憲法上的受教權受到侵害,而防禦公權力之侵害。
網路來源:http://ctldlpd.km.nccu.edu.tw/xms/forum/show.php?id=243
45
1
#1368077
應該是訴訟權而不是教育權吧...
24
2
#1304686
憲法-1總則
1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