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行政法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B)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原法規廢止
(C)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無須公告之
(D)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0), B(739), C(3903), D(84), E(0) #843620
統計: A(250), B(739), C(3903), D(84), E(0) #843620
詳解 (共 5 筆)
#1095764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3條(生效日期~1)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第15條(施行區域)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
第21條(廢止之情形)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第23條(當然廢止)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120
1
#1648256
(C)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 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0
2
#2885667
第21條(廢止之情形)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廢止:無寶寶(保)會繼續擔(單)心(新) ((法緒上看到的口訣))
修正:裁併法事有二 ((自創口訣))
5
1
#1363080
請問一下
(B)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原法規廢止
是當然廢止嗎?
3
0
#2569101
回Sam
不是喔
第23條才是當然廢止喔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