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有一筆土地,授權於乙以甲之名義出賣,丙有意購買一筆土地,亦授權於乙以丙之名義買受。乙 乃代理甲、丙二人訂立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該土地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經甲、丙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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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99), C(10), D(326), E(0) #687114

詳解 (共 2 筆)

#1022264
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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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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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民法第106條規定,原則上同一個代理人不得代理本人與自己進行法律行為也不可以同時擔任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目的在於避免利益衝突、損及本人之權利;然而,如果事先已經經過當事人之同意,則屬例外,此時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即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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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05165
未解鎖
<雙重代理>原則上:禁止例外...
(共 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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