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有 A 地,乙有 B 地,二地相鄰,因地界不規則,雙方為建屋方便,故約定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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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最認真的就是我^^ 大一下 (2022/10/17)
75-6.【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會議日期】民國75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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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cynthia731019 高三下 (2024/05/31)
最高法院 75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甲所有之A地與乙所有之B地相毗鄰,因地界不規則,雙方為建屋方便,乃約定將相鄰部分之界址取直,因而逾越原界址之土地,均同意對方建築房屋 (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 ,嗣乙將B地售與丙,丙乃本於所有權訴請甲將占用B地上之建物拆除交並還土地,查本件例示情形,甲乙問既原有約定,當無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越界建築規定之適用,惟關於土地之約定交互使用,並非無償,不能認為使用借貸;既不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亦不能認為互易,其性質應屬互為租賃之關係,乙如已將B地所有權移轉與丙,甲就B地之占用部分,應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適用。丙不能主張甲係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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