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丙雖然未成年也有可能結婚,如果已結婚的話就不能適用第1077條第四項了。
依民法1078條乙於被收養後從養母甲姓氏.其未成年子女依民法1078.3改為從甲姓氏
第 1077 條 (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IV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1083 條 (終止之效果-復姓)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1083 說收養終止時會連同復姓,那麼當初被收養效力所及時,應該會受到甲的改姓而影響。
4 甲為乙之繼母,扶養乙多年,直到乙之生母死亡後,至乙成年後,始辦理收養,並改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