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依其直系血親居留期間內,直系血親死亡,有關其申請延期之規定,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 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年
(B) 以2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2 年
(C) 以 3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3 年
(D) 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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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0), C(3), D(352), E(0) #2989098
統計: A(93), B(10), C(3), D(352), E(0) #2989098
詳解 (共 5 筆)
#560213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6 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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