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A)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B)第5條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C)第6條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
(D)第7條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並對建立完善學生獎助學金機制之私立學校,優先予以補助與獎勵。
4 關於教育經費之編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