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行政程序委任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每一當事人得委任三位代理人
(B)申請之撤回,須受特別授與代理權始得為之
(C)代理人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已確定者無須提出委任書
(D)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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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26), C(899), D(96), E(0) #2937116
統計: A(78), B(126), C(899), D(96), E(0) #2937116
詳解 (共 7 筆)
#5517293
第 24 條
1.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2.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3.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4.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5.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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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0971
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A)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B)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C)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D)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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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469
來源: 行政程序法第24條
(A)(B)(D)-->行政程序法第24條相同條文
(C)代理人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已確定者無須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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