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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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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關於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第三人不得參加和解
(B)和解成立應製作和解筆錄
(C)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96 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3238
答案:
A
難度:
非常簡單
0.887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Pei Ting Liao
高二下 (2012/04/23)
第三百七十七條(試行和解)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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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5則討論
3F
Pei Ting Liao
高二下 (2012/04/23)
第三百七十九條(和解筆錄)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第
二百十二
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依第
三百七十七條之一
或第
三百七十七條之二
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視為和解筆錄。
檢舉
4F
Pei Ting Liao
高二下 (2012/04/23)
第三百八十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
五百條
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
五百零六
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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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Alice Lee
國三下 (2017/03/10)
民訴第377條
第二項
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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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關於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第三人不得參加和解 (B)和..-阿摩線上測驗